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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章 中介合同纠纷二(第2页)

莫非这一套证据就是原告这家公司的“户籍证明”?

——

姜海蓝继续念第三组证据,“我们的第三组证据是两份vx聊天记录。第一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员陈小瑜和被告的聊天记录122页,第二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员冯宇浩和被告的聊天记录159页。”

“证明:第一,2022年5月到2022年11月期间,陈小瑜和冯宇浩向被告介绍了多套待售房屋信息;第二,陈小瑜和冯宇浩先后带被告看过案涉四套房屋,包括被告最后购买的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第三,陈小瑜为被告和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沟通的购房款是780000元。”

朱凌薇问廖宗虹,“你要看看吗?”

廖宗虹回答,“我看一看。”

姜海蓝抱起两大叠vx聊天记录的截图,往廖宗虹那边一递。

廖宗虹起身走过来接过,抱回他的被告席,慢慢翻看。

他看了差不多一分钟。

朱凌薇问,“这个是你和原告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吗?”

vx聊天记录没什么好否认的,廖宗虹点头,“是。”

他又立即反驳,“但是他们并没有帮我谈成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当时780000房主不同意,我没能买到房子。后来我也不是780000元买下来的。”

朱凌薇顺便问了一句,“你是多少钱买的?”

廖宗虹说:“735000元。”

书记员那边“啪啪啪”敲键盘。

姜海蓝也在庭审笔录上写下“735000”。

姜海蓝出示的第四组证据是陈小瑜和廖宗虹的电话录音。

“证明廖宗虹最后购买了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并拒绝向原告支付中介费的事实。”

录音资料是以光盘的形式的提交的,毕竟律师们总不能把有录音的手机提交给法庭。>br>

但是在法庭上嘛……

朱凌薇问姜海蓝,“你手机里有吗,直接放一遍吧?”

姜海蓝点点头,她有。

姜海蓝拿出自己的手机,点开同原告工作人员陈小瑜的vx对话框,播放了对方发给她的录音材料。

一分二十六秒的录音。

廖宗虹承认自己购买了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但他认为自己并不是通过陈小瑜和冯宇浩的介绍买到了这套房子,拒绝向陈小瑜支付中介费。

是通话录音,廖宗虹也没什么好否认的,那就是他自己的声音,是他自己说的话。

“录音是真的,但是我认为我并不是通过他们中介公司的帮助买到了房屋,所以我不该付钱。”

第五组证据是一张vx朋友圈截图。

姜海蓝说:“这是被告发的朋友圈,被告乔迁新居,决定于2023年1月1日举行乔迁宴。这上面写的新房就是d区金华路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

被告拿过去看了一眼,依然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只是认为自己不应当支付中介费。

——

“有趣有趣!”庞统笑道,“原本我还想原告和被告已经签了合同,有这份合同在,哪里还需要别的证据证明?”

但事实上,如果原、被告签了合同,原告却并没有按照合同要求为被告做事呢?

比如这个案子里,被告承认合同,但被告不承认原告为他提供了中介服务,所以拒绝支付中介费。

原告若不能证明被告最后购买的那套房屋,是原告介绍给他的,原告为他购买房屋提供了帮助,那原告如何能得到中介费?

庞统思考着姜海蓝提供的这一套证明,vx聊天记录、电话录音、朋友圈截图,也算是环环相扣了。

证明了原告中介公司的店员给被告介绍了有房子出售的信息,带被告去看过房子,为被告和房主沟通过房款……

以及最后被告买下了一套原告为被告介绍的房屋。

这样的一系列证据出示下来,姜海蓝想要证明的事实已经得到了证明。

庞统皱了皱眉,但被告坚持他不是通过原告店员的介绍买下的这套房屋……被告那边,是不是也要举证证明这件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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