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后,于佩与王展延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一同出庭。
案子审判很快,不用一个上午的时间,判决当庭宣判,被告张志华应退还原告程春望全部款项,总计65万元。
如此顺利的原因,是于佩拿出了关键性证据,一支录音笔。证据确凿,对方无可反驳,的确存在事先隐瞒抵押的情况。
出庭之后,最高兴的不是打赢官司的于佩和王展延,也不是当事人程春望,而是一直关注整个案子进展的李勤年。
这次的案子解决得干净利落又高效,回去的路上,李勤年对于佩赞不绝口,尤其是她那支巴掌大的录音笔。
作为律师所的小老板,李勤年杨是不会把一些小工具放在眼里的。
录音的工具他见过不少,目前最先进的也就是微型录音机,巴掌大小,但有点厚度,里面塞得下一只磁带。
至于于佩手中的薄薄一支录音笔,他还真没见过。
他敢笃定,这玩意儿国内没得卖。不然他不可能没听过。
回到律师所后,于佩在庭上出席的录音笔立即成为律师所里所有人重点关注的对象。大家将于佩团团围住,尽情观赏从来没见过的如此小巧的录音笔,忍不住发出一阵阵轻叹。
"天呐,这录音笔真小,就算揣在口袋里,也不会被人发现吧?"
“我还没瞧见过这个样式的录音笔呢,看来是咱们落后了,这么一对比,录音机太笨重了。”“于律师,这是你在国外买的吧?多少钱啊?国内估计都买不到。”
关于价格的问题,于佩没有回答。她没吝啬,直接将录音笔递给大家观详。
在一片惊叹声中,终于有人问出来专业相关的问题:“可是,录音的内容,可以当成证据吗?没经人同意录下的内容,是不是无法成为证据?"
问话的人是实习律师袁梦霞。
于佩抬眸轻轻看她一眼,满律师所的人都沉浸在观赏从未见过的新型录音笔,只有小袁同学关注案子的实情。
于佩有点欣慰。
走到袁梦霞身边,笑着道:“当然可以,合法取得就行。”
她没有偷偷在张志华家里或者办公地方放置录音笔,她是光明正大放置在方朝祥安排的会议室。且谈话内容与案件相关,不涉及个
人隐私。
总之,法庭采用了。
那就说明有可取之处。
袁梦霞的这一问,让律师所里其他同事反应过来。这么一个好用的工具,谁不想用?
大家踟蹰着,不知是谁问了这么一句:“于律师啊,你看你这东西这么好用,下次能不能借我用用啊?"
于佩略一沉思,“可以。”
听到于佩答应,其他人立即七嘴八舌凑过来。
“于律师,咱们都是同事,你不能厚此薄皮啊,你能借给他用,也借给我用用呗。”“还有我,还有我,于律师,平时你买水果,我都帮忙去洗,你不能把我忘了啊!”
攀交情地攀交情,说好话的说好话,大家团团把于佩围住,直到听到她答应下来才高兴地一窝蜂散去,
从那之后,独属于于佩的录音笔成了律师所里的公共财产。对这样的状况最高兴的要属李勤年。不花一分钱,让律师所里多添了一份公共财产,这谁不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