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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天 第06章 行政复议(第2页)

他把找到法律条文传给李梦寒老师,李梦寒抽时间翻阅整理成文,大家查找证据,危险废物转移七联单复印件,蒋老板通过省城大巴直达龙海城快递过来,还有合江省固体废物管理系统,有他们销售给蒋老板流通信息复印件。

在他们两人共同努力下,行政复议申请书完成,李梦寒笑着对柳青泥说“这是我这辈子写的唯一行政复议书。”

柳青泥说:“我们要是输了官司,你还得帮我写行政诉讼呢?”

“哎哟,那你这还没完没了。”李梦寒嗔怪道。

嗯,可不是吗?要是再输了官司,你还得帮我们写上诉状。

“那我这是沾包,怎么跑也跑不掉了。”李老师说完这话,只有无奈的笑。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8月19日作出龙公(国)行罚决字(20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龙海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龙公(国)行罚决定书(20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2020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龙公(国)行罚决字(20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关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是否具有无存放许可证而存放废铅蓄电池事实的问题。

1、2020年6月27日,龙海生态环境局召集全县蓄电池商户开会,允许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商户,将废旧电瓶出售给有资质,经龙海生态环境局审查合格备案的回收公司不违法,因此,申请人具有经龙海生态环境局认定合法经营资质,暂存以旧换新置换电瓶业务属合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错误。

2、蒋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在龙海生态环境局备案,经审查手续齐全,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证据不足

1、在处罚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店内电瓶是否属于废铅蓄电池予以认定。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否属于非法存放予以认定,也没有对申请人店内电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予以认定,所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证据不足。

2、柳青泥存放废铅蓄电池,未经龙海生态环境局现场指认申请人存储电瓶是危险废物,并给龙海县公安局出具认定手续。

三、被申请人实施处罚程序有错误

1、被申请人在实施处罚过程中没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属于程序错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5月28日审查蒋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到8月1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查历程84天,超过法定受理程序。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改正,应依法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

四、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基于前述具体情况,必然导致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对申请处罚缺少客观事实依据,错误处罚程序,导致被申请人所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三十条,无的放矢,与本案不具有联系性,所以适用法律错误。相反来说,申请人的经营存放行为合法。

五、申请人经营电瓶系合法行为。

1、申请人有龙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蒋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出国家生态部认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已证明申请人用营业执照在鹿港市生态环境局领取邀请码,注册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出售废旧电瓶符合国家环保规定,合法有效。

3、本案公安机关没有会同龙海生态环境局共同调查核实取证,申请人是否存有龙海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合法经营资质,就单方认定申请人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并进行处罚,属于处罚错误。

六、2020年3月26日国家生态环境部颁布《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技术规范》有详细司法名词解释:

3。5收集指将分散的废铅蓄电池进行集中的活动。

3。6运输指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将废铅蓄电池送至集中转运点和再生铅企业的过程。

3。7暂存指将零散的废铅蓄电池临时置于收集网点的活动。

3。8贮存指将集中收集的废铅蓄电池置于集中转运点和再生铅企业的活动。

我店经营方式是对没有维修价值的电瓶以旧换新,不存在专用运输工具,将分散废铅蓄电池进行集中,并将集中收集的废铅蓄电池置于集中转运点和再生铅企业活动的特征,我们符合收集网点和暂存特征,收集网点暂存时间不超过90天,重量不超过3吨;不违法。

公安机关用非法贮存行政处罚申请人,没有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七、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龙公(国)行罚决字(20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认定申请人暂存废旧电瓶无经营许可处罚,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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