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就很生气,所以才冲回去拿了刀…”
曹文斌解释自己当时的行为,李晨闻言忍不住皱起眉头:“你的口供就是这么说的?”
曹文斌闻言点了点头:“当时审讯我的人问我我就是这么说的。”
李晨闻言有些无奈。
行了…
作案动机有了…
将对方的话记录在自己的笔记本上:
影响案件判刑的主要因素:
(1)口供。
在口供中承认自己是因为愤怒才拿的刀。
曹文斌看到李晨一脸严肃的在笔记本上记着东西,有些担忧的开口问道:“李律师,这个很重要么,在审讯中他们就问了我好几遍。”
李晨闻言抬起头来看了他一眼:“反复问你好几遍的事情能不重要么?
第二个问题,你拿刀返回之后,对方是怎么做的?”
“他们见我拿了刀过来,更加的嚣张了。”
曹文斌思考了一会才回答李晨的问题:“一开始我也没有打算动手,就是想要阻止他们…”
“这是你当时的心里还是现在想明白后的说辞?”
李晨见他沉默了许久才回答自己问题,也开始怀疑案件的真实性。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他能被判刑是真的一点也不冤枉。
到底是多二逼的人,才会跟执法人员说自己拿刀是因为生气?
有了作案动机,再往后面的行为不就是合理起来了么?
因为别人想要玷污你的老婆,你一生气回去拿了刀,回来了却说是想要阻止别人实施侵犯?
这逻辑首先就是矛盾的,自己都不信执法机关又怎么可能会信?
要知道,他们最擅长的就是通过一个人的行为去结合后面的情况。
站在执法机关的角度来分析这场案件,真相就是:
当事人因为妻子被玷污,恼羞成怒回去摸了一把菜刀回来把其他人给砍了。
结婚现场,肯定有很多的人,也就没有了再去拿刀的必要。
也就是说,他一开始拿刀的行为就是错误的,防卫的本身就是超过了法律的度。
除非能够证明当时情况就是危急关头,不拿刀没有办法制止他人的违法行为。
直白点说,就是把所有看热闹的人统统送上被告席上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