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我参考的一些书籍如《隋唐五代生活史》《撒马尔罕的金桃》《唐代基层文官{等}》兼具学术和趣味性,能够帮助大家更全面了解唐朝的政治、民生等等。古籍如《朝野佥载》《开元天宝遗事》《封氏见闻记》《酉阳杂俎》等等,多数为笔记体野史轶闻,趣味性很大。《唐六典》《通典》《唐会要》等能够了解一些唐朝制度框架问题。
当然要了解唐朝,唐诗是必须要提到的,里面很多生活化的篇章,文抄也是必不可少的剧情,设计了好几个此类桥段。还是得说一个小趣事,说唐朝人不吃鲤鱼,这应该主要出在《酉阳杂俎》里,其实唐朝人吃鲤鱼,而且还吃挺嗨,吃的挺嗨之余,写的还挺嗨,唐诗里就有很多鲤鱼脍诗句,王维杜甫白居易之类都干过。如果这律令真存在且贯穿唐朝始终,只能说文青爱作死埃
当然,我列举这些大家不看也没关系,你们要是都看了,我怎么装大尾巴狼?
文短意长,期待跟大家一起开启一段新故事,感谢。。。
(本章完),!
律令的保护与惠利。
那一个后夫,本是关中亡户,并无乡田乡业可供养生,征发为役力劳作经年之后,积事受惠,成功在洛阳落籍授田,并有了一个自己的家庭。
至于妇人,无依无靠,还要供养前夫遗留的儿子,生活之艰难可想而知。因为加入了官府所主持的官配,再次找到了一个依靠,生存处境大有改善。
那个前夫呢,正是受惠于朝廷亡户回迁的德政,才有机会返回故乡,并成功寻找到亲人。
可以说,如果这三人之间没有如此复杂纠缠的关系,那么将会是三段不同的圆满故事,各守一份喜乐。可是现在因为糅杂在了一起,反而是各有所失,各有逾规。
皇帝之所以关注这一件事,还非出于探幽访奇的八卦心理,而是类似的事件绝非孤例。朝廷没有错,黎民没有错,那么究竟是谁的错?
或者说以往尚可归咎诸胡肆虐,乱我邦国。可是现在,这就是大梁朝廷不可推卸的责任,如何确保在社稷复兴这一大目标稳步前进的前提下,尽可能去调和国法与伦情之间的冲突。
坊报中只是记载了这件事情,至于之后的发展,则不在坊报的记录中。
皇帝放下坊报,抬笔疾书便笺,并派中使送往秘书省,着他们尽快将相关卷宗整理之后送入苑中。
大梁朝廷行政效率虽高,但中使往来加上卷宗调取也是需要时间的。趁着这段时间,皇帝便在皇后长秋殿中用餐。其间,庠宫入学的儿子们也归苑前来问安,皇帝又听他们讲一些学宫趣事。
庠宫设在太极宫西南、洛水北岸的高岗上,分作上庠、下庠,主要是供沈氏皇族以及姻亲勋贵各家子弟入学。从这一点而言,可以说是大梁帝国的贵族学宫。
但是皇帝陛下本身就不喜欢将子弟拘养深宫之中,长于妇人之手,也不愿儿子们自小交际圈子就太过狭窄。
所以庠宫学子除皇族并勋贵子弟之外,在年初学宫落成的时候,皇帝特诏诸州州学举行童子试,普取各州士庶人家少年聪敏者入读庠中,扩大庠生生源,让儿子们得于不同身份、乡籍学子同窗共学,从而增广他们的见闻。
用餐完毕,皇帝返回寝宫时间已经不早,恰好秘书省也将此前案例卷宗送入,便取来继续了解。
负责审理这一案件的,乃是洛阳县令下属司法曹,皇帝先看曹尉判词。
这判词首先确定了三人并罪这一事实,后夫逃丁确凿,徒刑千里,为期五年。前夫冒籍侵产,两罪并罚,徒刑六百里,为期三年。
之所以前夫两罪处罚还要轻于后夫一罪,这也是因为梁律毕竟是站立在统治者角度的律法。逃丁是实实在在的税源流失,而冒籍从结果而言并没有损失在籍人口,当然冒籍者如果有偷、漏之类行为,量刑又是另一种标准了。
至于夹在中间的妇人,前夫仍在却请求官配是一罪,瞒报前夫冒籍是一罪,逼走籍户丁口又是一罪,数罪并刑,罚入洛阳丝织官坊为役五年,或是在户受罚,每年需要向官府缴纳二十匹绢。
梁律量刑轻重与否暂且不论,但既然已有准绳,就必须要恪守不悖。这三人获罪,情理上或是严苛了,但在律令上却不可更改。
不过,长长的判词这还仅仅只是一部分,且仅仅只是有关《大业律》的内容。大业律是大梁律法最高一个级别,再低一个层次,还有保民律、坊义律等等律令,也是对大业律的解释与补充。
这其中,保民律主要是针对在籍民户的律令,指导约束他们生活、生产,也可以说是在大业律之下对籍民人身权益的保证。至于坊义律,则就相当于乡屯里坊之间的居民合约,主要是处理日常人际关系的纠纷。
这三人行为,也在不同程度上涉入到这两部律令范畴。这其中,保民律规定,凡完役入籍之人,若所犯大业律徒役有关,五年之内不作二役。
换言之,只要完成了此前的徒役惩罚,之后即便还有违反律令的行为,只要不是十恶大罪,便无需再接受徒役惩罚。可以选择别的惩罚方式,或者在超过五年之后再执行这一处罚。
虽然法不容情,但法也不外乎情,诸夏新定,生民苦久,章法新行,难免有悖,五年之内不作二役,这是为了保证生民劳力能够有时间休养生息。留给你五年的时间辛苦劳作,略积薄储,即便是不慎再犯禁令,不至于整个家骤然坍塌。
案件所涉前夫、后夫二人,俱都是完成此前劳役的人,所不同是前夫尚未入籍,后夫已经入籍,所以后夫在这一条令保护范围之内。
保民律中又有另外一条规定,那就是归籍之人,三年不征。前夫只要归乡复籍,三年之内可以免于再被征发。
如此一来,这两人便有了三年、五年不等的缓刑期。除了这个缓刑期之外,还要考证他们此前劳役完成所得评价优劣,若是役用上等的话,又可以获得减罪一等的执行。这一标准纳入之后,这两人刑期便各自又有缩短。
坊义律作为乡民契约,弹性要更大一些。在这一桩案子中,将会抽取十人到百人不等的坊民,来进行征询,如果犯罪者能够团结乡邻,在乡徒之中拥有不错的评价,那么依律也可进行酌情减刑,谓为征信。当然,如果犯罪者之后再有犯法行为,参加征询的乡民也要承担罚绢之类的惩罚。
除此之外,坊义律还规定乡坊德义十桩,如和睦、勤勉、孝顺之类的品行,只要能够举出其中事例且获得认可,那么违禁者也可获得不同程度的减刑。
后夫上役减刑一等,乡义事例五件,征信上优,所以最终刑罚是入役一年,且可选择坊里执行。坊里劳役,那就远比徒役轻松得多,无非打更、清洁、照顾坊邻鳏寡孤独、参加坊市劳动等公共事项,虽然仍是责罚,但较之远徒劳役五年已经大大减轻。
至于前夫虽然也是上役,但并无乡义事项,又无征信,仍然维持徒役三十个月的判决。
但前夫还有一桩可以减刑的理由,那就是保孤,他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除了免征三年之外,如果能够善养儿子直至成年成丁,那么就可以在儿子成年之后再加执行。
不过保孤的前提条件是怙恃存一,换言之如果这个儿子还有母亲,也就是妇人仍然愿与前夫结合的话,那么三年之后便要执行徒役三十个月。
至于这个妇人,本身便没有在役,不得役减,但是乡义两件,征信中优,酌情减罪一等。而且作为在籍户妇,丈夫与儿女等直系亲属也可代其入役。
事情最终的结果,是妇人选择与前夫和离,愿意继续维持官配婚姻,并罚丝织官坊入役一年。前夫携子落籍,缓期十年执行徒三百里役三十月。后夫则愿意帮助妻子分担役期,最终获坊役十八个月,并选择即刻执行。